
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八日電(記者 賈靖峰)中國證監會二十八日發布新規,規范企業上市前的重組行為。根據新規,若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百分之百,重組一年后方可上市。
二十八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三號》針對企業上市前不同比例的重組行為,劃定了被重組資產(收入或利潤)比例占重組方相應項目百分之百、五成、二成等三種情況。
其一,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百分之百的,為便于投資者了解重組后的整體運營情況,發行人重組后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方可申請發行。
其二,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五成,但不超過百分之百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主體的要求,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并發表相關意見。
其三,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二成的,則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文件稱“支持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進行業務重組整合以實現整體發行上市”,并表明,企業發行上市前,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與發行人相同、類似或者相關的業務進行重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優化公司治理、確保規范運作,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發揮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作用積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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