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中信信托和西安國際信托成立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在天津成功落地,信托公司探索以有限合伙人(LP)的身份參與PE業務成功破冰。
雖然監管部門未明確表態,不過業內人士表示,此舉有望實現“隔離”功能,最終打破此前信托PE以IPO方式退出的障礙。
但也有相關業內人士表示,由于信托持股的PE投資尚沒有通過IPO成功退出的案例,再加上準入門檻高,短期內尚難成為信托公司的主流業務。
信托PE和LP嫁接破冰
近日,中信信托和西安國際信托成立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在天津成功落地,信托公司探索以有限合伙人(LP)的身份參與PE業務成功破冰,旨在以“曲線”方式實現信托PE的IPO。
滬上某信托公司從事實務的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該公司此前一直有股權投資信托業務,不過一般采取和專業的投資顧問合作的模式,由信托公司更好地發揮募集資金的功能,專業的投資顧問則發揮尋找股權投資項目的優勢。
“在實踐中,雙方成立了專門的投資決策小組,信托公司也會派駐小組成員對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不但對投資項目擁有一票否決權,而且直接參與投資決策和投資企業的管理等事宜。”
上述人士進一步指出,信托PE和LP結合以后,相當于引進了一種新的操作模式,主要目的是實現“隔離”功能,探索信托PE新的退出渠道。
根據銀監會2008年6月出臺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允許信托公司通過發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投資于未上市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準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托業務。
諾亞財富管理中心高級研究員李要深表示,雖然銀監會鼓勵信托公司從事PE投資業務,但是信托在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業務中作為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尚存在制度障礙,目前尚沒有通過IPO退出的成功案例。
“究其原因主要是信托計劃的投資者人數眾多,往往造成股東人數超標。與此同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需披露股權代持關系和《信托法》對受益人信息的規范存在沖突。”
“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權投資信托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入股PE,避免使用信托公司的名義,有效地規避了相關法律的制約。”
短期或不會成為主流業務
但在采訪中,另一家信托公司的負責人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目前公司沒有試點以LP的形式從事私募股權信托業務,主要是考慮到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礙。
“企業IPO前往往要進行股權清理,目前證監會對信托PE的IPO放行態度尚不明確,目前也沒有成功的案例,因此短期內不會成為信托公司的主流業務。”上述人士預測稱。
“此外,信托公司的PE計劃和LP嫁接以后,如何與《公司法》、有限合伙制度以及PE投資規則有機銜接進而實現本土化,目前業內也在進一步探索中,成功的案例也屈指可數。”
而上述信托公司從事實務的人士也表示,“由于私募股權信托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對信托公司的人員配備、專項管理能力和資源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目前只有近半數的信托公司從事了股權投資信托業務,試點信托PE成為LP成員的更是屈指可數。”
“除此之外,來自銀行的投行產品、券商直投以及保險公司的PE投資,都與信托公司的股權投資信托計劃構成直接競爭,如何獲得投資者的信賴,提高信托計劃的收益率都是信托公司必須面對的難題。”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所長邢成表示,目前國內PE投資的退出渠道相對單一,客觀上制約了股權投資信托業務的發展。
邢成認為,但是信托公司也可以加大創新力度,考慮以變通的方式作退出安排。雖然以IPO上市的方式退出溢價更高,但并不是唯一目標。
“信托公司可以考慮靈活安排退出機制,以協議轉讓、戰略重組和權益回購等方式退出,如信托計劃持有的LP合伙股份進行優質股權轉讓,這些都不失為好的選擇。”
每經記者 印崢嶸 發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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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曄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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