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關部門對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進行規范運作認可后,國有創投基金投資所形成的國有股將照樣可以豁免轉持。”在昨日舉行的“2010上海創業投資與私募股權投資高層研討會”上,國家發改委金融司金融處處長劉健鈞這樣表示。
“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以后形成的國有股,照樣可以豁免轉持。但并不是所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形成的國有股都可以豁免轉持。”劉健鈞表示,目前,有關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豁免轉持的請示已經得到了國務院的批準,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正在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據透露,正在擬定中的實施細則將可能對投資基金的規范運作進行認可,并需要相關部門對此做出基本的認證,其目的在于促進地方的引導基金更加規范地運作。最近財政部也正會同發改委,研究制定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劉健鈞表示,在發改委和財政部的綜合考慮下,把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當作一種公共財政進行考核,就不需要納入經營型國有資產考核體系中去。根據國有股無償劃轉給社保的政策安排,不僅使得國有創投機構投資的企業上市后,國有創投機構持有的股份須無償轉給社保,也使得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形成的國有股也必須實施無償劃撥,而這包括國有創投基金以跟進投資、聯合投資等方式投到一個企業上市以后形成的國有股。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在運作過程當中必須處理好與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和產業引導基金的關系、政策引導和市場運作的關系,以及引導基金以事業法人形式設立和子基金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問題。”劉健鈞表示。據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運作指導意見的出臺后,近兩年相關部門和各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積極性大為提高;同時自指導意見出臺以來,國內已經設立了若干引導基金,按照指導意見規范運作,正朝著更加規范的政策性基金方向發展。
證券時報記者 孫 玉
![]() |
【編輯:王曄君】 |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