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租賃安全事故報告規定:事故30分鐘內須報告
2008年04月08日 11:0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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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運輸管理局公布了《北京市汽車租賃安全事故報告規定(試行)》。根據《規定》,租賃企業應當在租賃汽車發生安全事故30分鐘內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汽車租賃企業發生安全事故,當場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的,企業負責人應向屬地交管部門和本企業上級主管單位報告,報告的時間應在發生事故后30分鐘內,或者接到報告后20分鐘內;造成輕度損失的,可僅向本企業上級主管單位報告。(郭鯤)
【編輯:趙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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