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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新聞周刊: 征收養路費,爭論與回應的意義

    2006年12月04日 16:33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圍繞養路費的民間爭論與官方回應,折射出民眾參與立法的另一條途徑

      11月23日,各門戶網站在顯著位置刊出了新華社的通稿《國務院法制辦稱燃油稅出臺前征收養路費合法》。對于這場已經延續三個月之久的有關養路費的爭議來說,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的表態,似乎是一個蓋棺論定式的結局。

      但在引發爭議的當事人看來,此次事件遠未塵埃落定。

      “養路費違法征收”?

      三個月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發表了《養路費:最近6年都是違法征收》一文,拉開了這場對養路費征收制度的聲討序幕。

      這篇文章緣起于今年7月一則河南鄭州車主遭遇養路費天價滯納金的新聞,周澤受邀為一家北京媒體就此進行評論。在對《立法法》以及養路費征收制度、歷史沿革、法規依據進行仔細研究后,8月23日,他撰寫的上述評論在《檢察日報》上公開發表。

      該文甫一發表,周澤便陷入與各地交通部門的口水戰之中。遼寧、廣東、四川各地交通部門的有關人士都對周澤的觀點進行了駁斥。在論戰中,周澤很快又撰寫了第二篇文章《養路費征收真的合法嗎?》,再次對征收養路費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車主們的行動則更加直接,在北京、鄭州、常州,一些車主起訴交管部門,拒絕繳納養路費。

      養路費征收違法的觀點產生的巨大反響是周澤沒有想到的。“一方面,是由于在私家車逐步普及的情況下,養路費征收是否合法觸及到了很多人的利益,從而形成了共鳴;另一方面,是由于養路費征收違法與否是每一個人具有正常的法律理性和邏輯思維能力的人都能夠準確判斷的問題,但由于過去《公路法》的規定被‘隱藏’了,人們不了解有關規定而無法做出判斷,在我把有關規定全部搬出來后,大家才發現原來被蒙了,因而會群情激憤。”周澤分析說。

      周澤的觀點無疑啟發了很多人,北京市京元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宋成軍也是其中之一。

      作為一位普通的車主,他每月需繳納110元的養路費。8月下旬,宋成軍看到周澤的文章。在詫異之余,不禁找來相關資料查看究竟,事實果如周澤所言。

      根據宋成軍對相關資料研究后的理解,在1988年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期間,國家征收公路養路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在此之后,則當屬非法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由國務院頒布,于1988年1月1日實施,當時我國還沒有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公路建設、養護、管理方面的法律。

      1997年7月3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將養路費的征收、使用等內容第一次寫入國家法律,該法第三十六規定“公路養路費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費的辦法”,“燃油附加費征收辦法施行前,仍實行現行的公路養路費征收辦法”。

      征收公路養路費自1988年開始,征收工作雖較好解決了公路養護資金的籌措問題,但這種征收方式只根據車輛噸位和使用用途確定收費標準,無法解決車輛道路使用頻率與應交養路費的匹配關系,造成了車輛所有人經濟負擔的極大不平等,所以自開征以來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加之征繳的養路費使用不透明,養路費征收的合理性也屢受質疑。

      也正是考慮上述因素,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公路養護和改建。”

      《公路法》1999年修訂時將原《公路法》第三十六條有關公路養路費征收的內容取消,非常明確地規定公路養護資金只能靠征稅來解決。因而,1999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公路法》的決定通過以后,國家交通或路政管理部門繼續征收公路養路費已經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周澤表示,1999年修訂后的《公路法》全部廢除了舊法中有關養路費征收的條款。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修改《公路法》則根本不涉及養路費問題。對比《公路法》1997年通過時及1999年、2004年兩次修改后的規定,可以看出,1999年修訂的《公路法》就是要立即取締向車主征收養路費的作法。

      同時,我國《立法法》規定,對非國有資產的征收等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征收養路費顯然屬于對非國有資產的征收,理應制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無權做出規定。而目前作為養路費征收依據卻完全是法規、規章。

      在周澤看來,目前有關征收養路費的法規、規章不僅與現行《公路法》相抵觸,也有違《立法法》的規定,不應再予執行。有關部門據以征收養路費,是違法的。雖然國務院辦公廳及國務院轉發有關部門的文件,要求在燃油稅開征之前,繼續征收養路費,但相應文件并非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而相應文件的規定與《公路法》相抵觸,也應屬無效,據以征收養路費同樣是違法的。

      爭論和回應都是進步

      10月14日,宋成軍遂以車主的身份將北京市路政局訴上宣武區法院,要求退還其3080元養路費和75.9元滯納金。10月16日,宣武區法院正式立案。

      “只是希望通過個案推動這件事情。”宋成軍解釋他起訴的動機說。

      10月17日,宋成軍又以律師的身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提請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建議書”。據他說,目前已經寄出了三份。

      10月30日,周澤也將一份《審查養路費征收法規、規章違法問題暨撤銷違法的養路費征收法規、規章建議書》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

      在這股爭議浪潮之中,有關權威部門沉默了一段時間,直至最近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的表態。

      但在周澤看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的答記者問是一種公共關系行為,并非一種公權力行使方式。

      此外,對法律的正式解釋,有其特定的體例和規范,某個機關負責人的說法即使能夠代表該機關的認識,也只是個人看法,而不構成對法律的正式解釋。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也撰文表示“對養路費之爭的回應程序值得商榷”。

      “當然,相對于過去那些公民建議的泥牛入海,有關部門這次能夠以這樣一種方式,對公民建議及由此引起的社會輿論做出回應,已經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了。”周澤并不否認這一回應的積極意義。

      “盡管我堅持認為養路費征收是違法的,但對于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關于目前征收養路費合法的說法,我表示理解。”周澤說。

      宋成軍則表示更希望看到一份官方的、書面的文件。對他來說,自己陷入了一個兩難境地。如果繳納養路費,心有不甘;拒絕繳納,又面臨著巨額滯納金的危險。

      目前,宣武區法院已經向宋成軍送來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名單以及北京市路政局的書面答辯,但是開庭日期仍未確定。

      “養路費至少在開庭之前不會交。”宋成軍說。

      (中國新聞周刊 白紅義)

     
    編輯:郜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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