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問:我于2006年3月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2007年3月才到期。2007年1月7日又在第二家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責任險、車損險、車上人員險等。現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全是我造成的,怎樣索賠?能同時向兩家保險公司索賠嗎?第二家保險公司提出:我在第一家保險公司投的保險未到期,要拒絕對我賠償,請問他們可以這樣拒賠嗎?
律師評析:
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情況看,本案其實沒有涉及到重復保險的問題。怎么講呢?重復保險制度的本質意義,是希望保險金額合計不要超過保險價值。可是,這位讀者在第一家保險公司僅僅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只有這個險種與另一家保險公司投保的險種重復。
然而,第三者責任險與一般的車險不同,并不存在什么保險價值,你能說這位讀者撞了人這個事值多少錢嗎?我們一般不會這么說,而只是說他撞了人要賠多少錢,因此保險公司最多賠償多少,實際上這就是“保險限額”的概念。就是說保險公司自己人為地限定保險賠償金的數額,而無論這位讀者實際要賠對方多少。
這位讀者撞了人以后,要賠償對方多少錢,實際上根本是沒有數的,也可以理解為無窮多。既然無窮多,那么他可以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也可以在幾家、幾十家保險公司投保,也根本不會構成重復保險的問題。
譬如說,這位讀者可能在10家保險公司每家都投保1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可是一旦出事故,可能這位讀者要賠償受害人150萬元,所有這些保險公司的賠款加起來還不夠,你說哪一家與哪一家公司是重復的?根本沒有。當然,他也可能只需要賠償受害人十萬元,這個時候看起來很像重復保險了,其實也不是,因為他可以只找一家保險公司索賠,這家保險公司不能要求所有保險公司按比例承擔,只能自己拿錢賠償。
在理論上,客戶投保重復保險,最多也只能得到自己應有的賠償,不能多拿一分錢賠償,可是卻要多花保險費,所以這絕對不是什么客戶的過錯。因此,保險公司最多可以分別計算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份額,但絕對沒有權利以此為由拒賠。
在這種情況下,這位讀者有權利僅找一家保險公司、也有權利同時找兩家保險公司要求保險賠償,但是合計不能超過自己對受害人實際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北京市理格豐律師事務所 郭玉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