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0日電 從1998年至2001年底,中國法院共審理涉及環境保護的各類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21015件。這是二級大法官、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日前在接受法制日報采訪時披露的。
在談到涉及保護環境的話題時,張軍指出,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為保護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張軍介紹說,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經過20多年的努力,中國的環境立法已初步形成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環境法律體系。截至目前,先后頒布環境保護法律7部,資源保護法律10部,有關法規、規章1000余部,締結和參加國際環境公約30余項,環境標準400余項。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專門成立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加強有關立法的起草與監督工作,切實保障法律的實施。
張軍談到,在環境保護方面,人民法院一方面努力加強環境保護案件的審判隊伍建設,依法監督、支持環保部門依法行使管理職能;另一方面加大了對此類犯罪案件的審判力度。張軍說,自刑法修訂實施以來,中國各級法院審理了大批環境犯罪案件,依法懲治了一批污染破壞環境的犯罪分子。張軍舉例說,1998年9月,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天馬文化用紙廠廠長楊某重大環境污染刑事案,是新刑法頒布后首起因污染環境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環境犯罪案件,這起案件的宣判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震動,起到很好的宣傳教育作用。這次審判向社會傳達了一個重要信息:“嚴重污染環境也是犯罪,也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張軍說,中國人民法院在環保方面所做的工作,在國際社會也引起相當的反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