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4日電 200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經監管機構核定,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據新華社報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日前通過了關于修改《保險法》的決定,修改后的《保險法》參考了國際通行做法,規定財險公司經監管機構核定,可經營意外傷害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
原《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能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但人身險業務中,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具有與財產保險相同的補償性質和精算基礎,多數國家允許非壽險公司經營此兩個險種。
業內人士表示,財險公司經營意外傷害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可促進保險業的正常競爭,對消費者有益。財險公司經核定后經營意外傷害險和短期健康險業務,短期內對壽險公司有一定影響,但總的說來有利于挖掘短期險市場的巨大潛力,有利于保險市場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