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上海9月10日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印花稅。
據新聞晚報報道,該通知對證監會批準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通知指出,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王惠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