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30日電 中國公安部人事訓練局副局長樊京玉今天在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警察在著裝執行公務的時候,可以不主動出示警察證。
樊京玉說,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銜標志,也屬于執法的憑證。警察在著裝執行公務的時候,可以不主動出示,但是如果民眾有要求,雖然穿著警服執法,但民眾還需要再繼續確認,可以要求著裝警察進一步出示警察證件確認,這個時候人民警察要主動及時地出示。
根據《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的使用管理規定明確提出,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根據公安部的統一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將從6月1日起配發統一的人民警察證,并且從明年1月1日起,全國公安民警一律使用人民警察證,作為民警身份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