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7日電 據中國衛生部消息,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近日印發了開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要求,從2006年第二季度開始,各醫療機構要對2001年以來醫藥購銷中的不正當交易行為組織開展自查自糾活動。主要分為組織準備、動員教育、自查自糾、整改提高、檢查總結五個階段。
對自查自糾問題的處理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對情節較輕的,以批評教育和糾正錯誤為主,可免予處分;對情節較重,但能主動說清問題,認識錯誤,并主動上繳所收錢物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情節較重,經組織幫助后能說清問題,認識錯誤,并上繳所收錢物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從輕或減輕處分;對情節較重,經組織幫助仍不交代問題、不上繳所收錢物,或者頂風違紀的,一經查實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實施意見強調,要加強對轄區內專項治理工作的督導檢查,并貫穿于專項工作全過程。既要防止搞“人人過關”,又要避免走過場。對不認真落實中央部署、不積極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消極應付甚至搞地方或單位保護的,要建議當地黨委、政府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