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3日電 據北京市建委統計,北京近九成社區未成立業委會,而且已成立的業委會大多運作不理想。同樣的尷尬也發生在許多大中城市,如在廣州,八成多的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針對這一現象,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秘書長張皎在兩會時建議:“政府有義務主動幫助、指導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規范運作,不應該把這項義務推給開發商或社區居民委員會”。
但是,許多人也許會質疑,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意味著政府不再對市場、社會事務以及公民的私域問題過多干預,這樣讓政府深入干預社區事務,是否符合法治的原則呢?這種疑問可能也是當前許多政府部門不愿意干預業委會選舉的原因之一。
今日出版的《新京報》載文指出,的確,政府的權力應當是有限的,但更應看到,政府對社會事務保持距離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這個社會已經建立非常發達的公民自治機制,具體到社區而言,要想讓社區實行自我治理,首先需要社區居民具有自治的能力以及社區具有完善的自治組織架構。
俗話說: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同樣,公民自治的能力也是不可能天然具備的。在中國的傳統文化中,公民自治的精神和文化是比較欠缺的;此外,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對社區實行的又是直接管理的模式,導致公民長期缺少自治能力的訓練;再加上近十幾年來的城市改造瓦解了舊有的社區人際網絡及社區公共生活的匱乏,所以,要想在短時間內讓社區居民獨立操作業委會選舉這樣的公共事務,難度非常大。
我們要認識到,有限的政府絕不應是無所作為的政府,這樣的理念尤其適合一個正處于轉型期的社會。在當下公民自治能力不強、自治組織發育不足的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和義務進行培育和引導,在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處于強勢的情況下為社區居民“撐腰”,確保社區選舉的健康運作。
政府引導業委會選舉也是化解社會矛盾,增進和諧的必然選擇。因為在當下,業主與開發商和物業頻繁的矛盾沖突大大增加了社會的風險,長此以往,將威脅社會的穩定。政府作為公共秩序的維護者,顯然不能對此熟視無睹。
那么,政府應該怎樣引導業委會選舉呢?
理性而合乎法治的做法是“間接”的引導,而不是大包大攬。政府介入社區事務的最終目標,不是為了成立幾個業委會,而是要培養公民的自治能力,而能力是需要不斷磨合、練習的,所以要盡量把每個參與、主導的機會留給社區居民。
具體而言,就是政府進行民意征集和立法調研,盡早出臺規定明確業委會選舉中的許多程序爭議,如滾動式開發的小區如何選舉的問題;空置房較多的小區如何選舉;拒交物業費的業主是否有選舉權的問題;選票數由房屋面積決定是否合理的問題等。此外,針對小區居民處于陌生和隔閡狀態,政府有義務擔當選舉的召集人;為確保選舉結果的公正,政府有必要派駐觀察員監督選舉全過程,當然,觀察員最好由政府向社會征集,讓地位相對超然、德高望重的人士來擔任。
總之,現代政府既是“有限政府”也應是“有為政府”,法治要求政府慎用權力,也要求政府善用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說,引導業委會的選舉,是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的良好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