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2日電 國家環保總局今天正式發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表示,這是中國環保領域的第一部公眾參與的規范性文件,更是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 決定》中關于“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內容的實際行動。
潘岳指出,在中國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上級對下級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對環評機構的監督,主要靠行政手段,而缺乏社會監督。《環評法》中雖然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原則,但范圍不清晰、途徑不明確、程序不具體、方式不確定,公眾難以實際操作;在環評程序中,也只要求在編制環評報告書過程時收集公眾意見,沒有規定政府在審批決策時更多地采用聽證會等方式來促進政府與公眾的良性互動。正是由于公眾參與項目決策不足,導致一些項目建成后的環境糾紛不斷,甚至引發環境群體性事件。
因此,出臺《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目的就是把圓明園經驗制度化,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將公眾參與引入環境評價工作中去。
潘岳指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直接體現了一個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水平。據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日前發布的首個中國公眾環保民生指數顯示,盡管環保在近兩年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社會熱點,但公眾環保參與的程度還很低。僅有 6.3% 的公眾在最近三個月參加過環保活動;知道" 12369 "環境問題免費舉報電話的不足 20 %;環境信息下情上達的不通暢竟位居公眾最不滿意的環境問題之首。造成這種局面的根本原因,不是公眾環境意識程度低,而是公眾缺乏獲得環境信息和參與環保事務的有效機制。
潘岳強調,公眾參與是解決中國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而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前提。國務院《決定》指出,"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市有關環境保護指標,發布城市空氣質量、城市噪聲、飲用水水源水質、流域水質、近岸海域水質和生態狀況評價等環境信息,及時發布環境事故信息,為公眾參與制度創造條件。"因此,沒有真正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也就成為一句空話。
潘岳指出,環境信息披露制度能夠督促企業和地方政府采取更為積極有效的環保措施,提升其透明度和責任心,促成環境領域的良性監管。環境信息披露也將使環保工作思維從 "事后補救"向"事前警惕"轉換。松花江事件充分說明,在環境安全高風險、環境事件高頻發階段,現有的環境應急處理措施已不能完全應對。只有讓潛在的環境風險在事前得到充分有效的關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環境事故的發生頻率。
潘岳強調,環保總局將以環境影響評價領域為突破口,建立一套覆蓋環保行政許可各領域、各層次的環境信息披露體系,用更加具體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來保證公眾對環境事務的有效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