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三日電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四五八號國務院令,公布《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該法令對娛樂場所的經營范圍、環境、時間和設施以及從業人員等進行規范。
條例稱,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條例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條例還規定,每日凌晨二時至上午八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條例明確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
條例規定,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