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3日電 中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1月18日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guī)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yè)。
條例還規(guī)定了,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條例還明確規(guī)定,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yè)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此外,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fā)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