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3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開發投資方在新建或改建居住區時,要建設社區醫院的業務用房,并保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使用,而且衛生服務中心的建筑面積最小不能小于120平方米。
據悉,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下發《關于統籌城鄉衛生事業發展進一步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文件,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分類設置和標準化建設作出明確規定。
新建小區須預留醫院用地
新建、改建居住區需要預留社區衛生服務用房和安排建設,并保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使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主要是由政府設立的原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改建而成,部分可由社會力量興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通過轉型或改造而成。原則上每個街道(地區)、鄉鎮設一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社區醫院最小120平方米
據了解,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要根據人口規模、密度、地域環境和社區類型等因素,設置不同的規模與數量。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建筑標準最小為120平方米。(陶嬋)
服務人口 業務用房面積
4.5萬至6萬 3500平方米
2.5萬至4.5萬 2500平方米
1.5萬至2.5萬 不小于1500平方米
1萬至1.5萬 350平方米以上
0.5萬至1萬 250平方米以上
小于0.5萬 不小于1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