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區分局原局長王光普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18萬元,近日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9月,王光普被任命為成都市國土資源局高新區分局副局長,1997年3月擔任成都高新區統征辦主任,1998年7月兼任成都高新區重點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此后,成都市某公司總經理金某及拆遷一部經理廖某找到王光普,要求將高新區三瓦窯場鎮國有土地的拆遷工程交給該公司承包。王光普和高新區統征辦副主任溫明商量后,決定將工程發包給該公司。1999年8月,廖某送給王光普18萬元,王將此款用于個人開支及子女教育費用支出。在審理過程中,王的親屬代其退出贓款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光普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光普在成都市紀檢委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受賄事實,其行為屬自動投案,并且還檢舉了他人的犯罪事實,退出了大部分贓款,具有悔罪表現。被告人王光普自愿認罪,量刑時也應予以考慮。綜合以上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任硌、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