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4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印發了《關于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受理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基層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如果遇到困難和阻力,可以向中級法院申請異地或提級受理;受訴法院7日內必須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意見》規定,受訴法院在法定的7日內不得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對遇到嚴重干擾致使不能依法立案的,應當書面告知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或者起訴。起訴人有證據證明受訴法院在法定的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可直接向上一級法院起訴。上一級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意見》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參與行政機關組織拆遷工作,已經參與的應當立即退出,沒有退出的,對相關拆遷行政案件和非訴執行案件不應行使管轄權,由上級法院管轄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陸貴生 郭宏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