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2日電 根據工人日報的報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指出,非法、違法、違規煤礦停不了、關不死的重要原因現行法律規定不足以震懾違法犯罪,地方政府不履責要受處罰。
9月22日,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企負責人撤出在煤礦的投資”的最后期限。
針對非法、違法、違規煤礦停不了、關不死的情況,李毅中指出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企業自身的問題。一些煤礦忽視安全,管理混亂,受煤炭市場高需求、高價位的刺激盲目高產超產。一些違法礦主無視國家法律,無視政府監管,無視礦工生命,惟利是圖,利令智昏,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開采。二是政府監管方面的問題。各地政府及其安全監管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盡管做了很多工作,但確實存在執法不嚴、工作不實以及“理不直、氣不壯、腰不硬、刀不快”的情況。停產整頓指令下了,封條也貼了,但缺乏強有力的制裁手段和后續措施。三是官商勾結、權錢交易和腐敗問題。四是現行法律規定的問題。《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刑法》的一些內容,有的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變化;有的則顯得失之以寬,失之以軟,不足以震懾違法犯罪。
李毅中指出,《特別規定》的頒布施行,對遏制礦難頻發的態勢意義重大。這主要是由其鮮明特點決定的:一是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方針。二是體現了權責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則。在賦予煤礦企業、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職權的同時,明確了必須承擔的責任,對不履行職責的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三是體現了“依法治安”方略和執法從嚴的要求,反映了黨中央、國務院堅決維護廣大礦工生命安全、維護法律尊嚴和政府權威的堅定意志,體現了治理煤礦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須用重典的法治思想。四是體現出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所有的要求和規定,都針對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對每個環節上的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罰規定,有量化標準,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