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義務教育法》經常被誤解———因為它沒有說明所謂的“義務”到底是誰的義務。
其實,義務教育也稱為普及教育或強迫教育,它是國家以法令政策的形式規定對全體學齡兒童實施某種程度的普通教育。這里所謂的“義務”,是家長不得讓未成年的孩子從事生產增加家庭收入,只能接受政府的強制,將孩子送去接受普通教育。而政府的強制是建立在提供教育經費的“義務”基礎上的。
而現在卻是政府擁有強制兒童接受教育的“義務”,卻沒有提供充足經費的“義務”。不但如此,中國的教材是統編的,學費是高昂的,入學是劃片的,學完后能否成材,能否自食其力,教委是不負責任的。而對這種體制稍有挑戰是會受到教委處罰的。比如最近發生在上海的“孟母堂”事件就是典型。
據說,上海教委認為孟母堂“1.違反辦學許可的有關規定;2.違反《義務教育法》的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3.違反有關教育收費的規定。”端的有趣。
我看,其一、上海“孟母堂”的學生家長就像孟母一樣都是成年人,具有對孩子負責的能力,甚至可以肯定地說,她們的素質高于孟母;其二、孟母堂的孩子們并沒有從事任何增加家庭收入的生產活動,所以該《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并不適用于孟母堂。
上海教委將《義務教育法》的相關條款理解為壟斷生源的法律了。而且,這種行為,實際上侵犯了家長為孩子選擇接受那種教育的自由和權利。
現在我們的義務教育已經演變成了知識生產線,孩子就像這條生產線上的產品,別說自己,連家長都沒有了選擇權。《民主與法制時報》8月6日消息:父母讓女兒吃興奮劑助學,考上重點患藥物依賴癥。其實孩子對藥物的依賴源于家長對“高考是唯一出路”的依賴。而這條生產線上扼殺了孩子多少選擇權,扼殺了孩子多少自主創新能力,誰知道?誰負責?
幸好當年孟母沒有受到教委的行政干預,否則她也培養不出如此偉大的思想家。我并不贊同“孟母堂”的家長對孟子學問的過分崇拜,但他們應具有自由選擇學習內容的權利。只要公民都具有自由選擇學習內容的權利,像春秋戰國時期那樣,中國才能出現偉大的思想家。(來源:新快報;作者:鄒嘯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