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年初廣東省幾位人大代表提出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公布商品房開發成本,放不下這個問題的人就越來越多。隨著廣東省建設廳明確表示“公開不宜”及至江蘇省鹽城市物價局公布首個“房價構成清單”,“商品房成本是否應該公開”逐漸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而任志強的再次發炮則把這場爭論推向了一個新的高潮。
在這場爭論中,有幾個概念經常被提起,比如“知情權”、“信息公開”、“公眾監督”等。主張商品房成本公開的人每當說起這些概念或權利時,總是理直氣壯,似乎自己掌握了最有力的“法寶”。
我國正在建設法治社會,人們的權利意識普遍增強。尤其近幾年,稍有點“公民”意識的人,都知道“公開”、“監督”這些權利概念,并時不時地“拿來”維權。這本是好現象。但這一回,卻用錯了地方。
一般情況下,人們所說的“知情權”是指“公民的知情權”,即公民了解政府活動和獲得相關信息的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權利的享有者是公民,而有義務滿足這種義務的是政府。這種“知情權”是廣泛的,原則上政府所有的信息都應該公開,不公開的只是“例外”,而“例外”的劃定須有法律依據。這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顯然與此次爭論無關,因為“商品房成本公開”問題是開發商與消費者之間的事兒。
此次爭論中的“知情權”,只能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了解他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種種真實性能。這種“知情權”的范圍很小。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很顯然,上述知情的范圍不包括商品的成本。
“信息公開”是與“知情權”相對應的概念。“信息公開”就是為了滿足“知情權”的。但“政務信息公開”與“商務信息公開”完全不同。前者是“除法律規定不能公開的,都必須公開”;后者是“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都可以不公開”。個人的隱私和商家的商業秘密,都是受法律保護的。
因此,在“商品房成本是否公開”中大講“知情權”,要么是沒有搞清楚“消費者知情權”和“商務信息公開”的內涵,要么是混淆了兩種性質不同的“知情權”或“信息公開”的界限,即出現了“權利穿幫”。
“公眾監督”之說中的“權利穿幫”就更離譜了。所謂“公眾監督”,指的是公眾對公權力的監督。這是一種政治關系。公眾之所以有權監督“一府兩院”,是因為“主權在民”,公眾與“一府兩院”是“主”與“仆”的關系,“一府兩院”的公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而消費者與開發商之間是平等的經濟關系、民事關系,二者之間不存在誰“監督”誰的問題。開發商無權監督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也無權監督開發商的行為。其實,開發商也是“公眾”的一部分,把兩個具有從屬關系的概念對立起來,犯了邏輯錯誤。當然,如果有人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包括開發商在內的公民都有權舉報。但任何人都無權要求別人公開個人信息或商業秘密。
那么,商品房成本構成中有沒有應該公開的信息呢?當然有。比如開發商得到土地的價格、基礎設施建設成本以及各種政府稅費等。總之,凡是與政府有關的成本價格,都應該公開。比如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成本都應該公開。但公開這些信息是政府的義務,而不是開發商的義務。
有種聲音說,之所以要求開發商公開成本,是因為他們在開發過程中可能存在腐敗問題。如果依據這樣的邏輯,那么任何人或組織都沒有什么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可言,因為在理論上任何人或組織都存在違法的可能,誰也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違法。再者說,如果在購買土地等環節存在腐敗,那么腐敗的主體也應該是政府——公民們不到有“信息公開”義務的政府那里要“公開”,卻找沒有公開成本義務的開發商這里討“說法”,豈不荒唐?!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作者:盛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