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6日電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間,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一律不得審批3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項目。
通知說,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煤炭生產許可證監管,對不具備各項前置條件的煤礦,一律不得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凡違規準入的,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30萬噸/年的標準是煤礦項目準入門檻的進一步提高。此前,有關部門提出,要在2007年末淘汰年生產能力在3萬噸以下的煤礦礦井。
發展改革委這次下發的通知指出,對已經審批的3萬噸/年及以下規模的小煤礦,要立即停止建設。
針對一些地方以“資源整合”為名變相維持不合規小煤礦生產的問題,通知明確要求,資源整合規劃必須與小煤礦數量控制規劃目標相銜接。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煤礦,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資源整合方案,并經過審查批準方可實施。